521紅包一般什麽關係才發(【提醒】戀愛期間微信轉賬是借還是贈?小禮物、特殊轉賬屬贈與)
“不願(結婚)就退錢吧!”
“彩禮和‘三金’不是已經退給你們了嗎?”
“還有很多東西沒算,你看看賬單。”
“一些轉賬是他自願送的,我沒義務還!”
…………
這一幕發生在因退婚引發情感糾紛的兩家人之間。
矛盾訂婚後悔婚
2021年3月,臨潁縣的李思(女方,化名)與張山(男方,化名)經媒人介紹認識,確立了戀愛關係。當月,兩家人辦了訂婚宴,張山準備了彩禮及“三金”。訂婚後,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。9月,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,李思提出解除婚約,並將彩禮及“三金”退還給男方,張山表示同意,但要求李思退還戀愛期間張山給李思的微信轉賬、紅包、禮物以及訂婚宴等花費,共計3.7萬多元。
李思隻肯退還曾經借張山的1.7萬元,稱其他的微信紅包、轉賬及禮物是兩人戀愛期間張山主動贈送的,要求返還沒有依據。
張山在多次索要無果後,於2021年10月向臨潁縣台陳鎮人民調解委員會(以下簡稱調委會)申請調解。
調解員通過多方調查了解得知,李思與前夫離異後,帶著8歲的女兒回到了娘家,後與張山相識。訂婚宴後不久,李思外出打工,張山在臨潁發展,雙方通過電話、微信等方式聯係。在交往期間,張山先後向李思轉賬共計2.7萬餘元。其中包括特殊數額轉賬,寓意為一生一世等,以及李思以借款形式讓張山轉的錢款共計1.7萬元。
在雙方交往過程中,張山曾多次酒後汙言穢語,引起李思反感。後李思提出分手,並將訂婚時的彩禮錢和“三金”如數返還給了張山。
李思的母親辛女士反映,自己起初還勸女兒戀愛期間磕磕碰碰是常有的,結婚後會好起來的,希望女兒回心轉意與張山重歸於好。當張山與其母親到辛女士家後,辛女士本以為,經過雙方長輩的勸說還能夠挽回婚事。可令辛女士沒有想到的是,還沒說幾句話,張山的母親盧女士便遞給她一張紙,稱不願(結婚)就給錢。辛女士細看,發現上麵詳細記錄著辦婚宴、走親戚買禮物等花費。此事引起了辛女士的反感,於是,辛女士也生氣地說:“借的錢一分不少,其他錢一文沒有!”
調解釋法又說理
調解員認真學習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,研讀了相關案例,谘詢了村居法律顧問,初步擬定了該案的調解程序後,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麵對麵調解。
調解員宣講了民法典關於贈與合同、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相關內容,講解了相關案例,闡明法理、情理。最終盧女士主張償還2.7萬元,辛女士仍堅持償還1.7萬元,雙方僵持不下。
調解員建議雙方回家想一想再說,後又分別電話聯係進行調解,多次努力之後,雙方達成了償還2萬元了結糾紛的共識。
辛女士表示,家中經濟拮據,沒有能力一次性償還2萬元,隻能每月拿出2000元給對方,保證10個月還清。
調解員在辛女士工作的工廠進一步了解到,李思和辛女士生活拮據。調解員表示願意自己拿出5000元給辛女士。該廠廠長被調解員的舉動感動,表示願意為辛女士墊付5000元。
接著,調解員又做通了盧女士的工作。最終,雙方就償還金額及方式達成了一致意見:辛女士一次性償還1萬元,餘下的1萬元5個月內還清。
說法
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五條指出,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,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:(一)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……
在日常生活中,戀愛中的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相互贈送的小禮物,在共同用餐或者遊玩等活動中的開銷,以及為了表達愛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數字給付的金錢,比如521、1314等,一般被認為是聯絡感情或者表達情誼的無償贈與。即使雙方結束戀愛關係,贈與物也應屬於受贈人個人所有。
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,在雙方解除戀愛關係後,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。
雙方爭議焦點就在於,戀愛期間的部分微信轉賬及禮物的性質屬於贈與還是借貸。調解員結合法律條文及實際案例,釋法、普法,並針對當事人雙方的實際困難及心理鬱結進行“背靠背”、麵對麵調解。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結果,糾紛圓滿化解。 (薛華郭留印)
來源:河南法製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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